江苏省补助

关于做好2018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补贴材料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 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组织 2018 年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8〕15 号)等规定,现组织 2018 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市市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4号)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三)企业已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申报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注册并填写完整信息,经由区商务局审核、公示并获得申报资质,且符合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境外展览会项目

1.展会实际发生费用(展位费、随团人员费或自购机票)的发票复印件(外文发票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如支付外汇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上述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2.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合同或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 

3.参展人员护照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参展人员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为拥有两家以上公司的法人参展,可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交保单位营业执照和交保单位社保单;如为省内母(子)公司人员参展,无法提供申报单位社保的,可提交工商股权登记证明及母(子)公司社保单;外籍(含港澳台)参展人员可提交含申报单位名称的个税单;退休返聘人员可提交退休证和含申报单位名称的个税单; 

4. 展位照片;

5.如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应附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海关报关资料


补贴方案

支持内容与标准

境外展览会

1、 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 

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企业填报境外展会项目名称时,须填写该展会的正规全称。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4、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 平方米,下同)计算,每个基本展位的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支持上限均为 2 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限额各增加 1万元。
5、新兴市场为拉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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