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补助
关于做好2018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补贴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通知》(商财函〔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中小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加强监督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一、申报条件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外经贸中小企业(境外展览会项目不分企业大小,下同)。
(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中小企业,以及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服务的单位。
(三)每家企业的支持项目数不超过4个(境外展览会项目不限)。企业申报资金拨付项目数超过4个的,可按扶持金额大小排序优先支持金额大的。
二、支持方式与支持标准
除境外展览会项目外,各项目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单位符合支持内容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符合支持内容实际发生费用低于1万(含)不予以支持。
(一)境外展览会(企业/团体)
省级外经贸展会扶持资金并入使用,对同一展会执行“一次申报,一次拨付”。对参加境外各类商品展的展位费按照第一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第二个展位减半补助,从第三个展位开始按照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一展位支持的上限为5万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获取展位费补助的上限为50万元。
补贴方案
二、支持方式与支持标准
除境外展览会项目外,各项目原则上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单位符合支持内容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符合支持内容实际发生费用低于1万(含)不予以支持。
(一)境外展览会(企业/团体)
省级外经贸展会扶持资金并入使用,对同一展会执行“一次申报,一次拨付”。对参加境外各类商品展的展位费按照第一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第二个展位减半补助,从第三个展位开始按照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一展位支持的上限为5万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获取展位费补助的上限为50万元。
申报程序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对上述开拓国际市场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请登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www.smeimdf.org)进行资质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不再注册)点击“输出申请表”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与其他相关的材料一式两份一起寄至承办单位。
1.各项目所附发票开具内容,需有具体年限、完整项目名称及费用明细。所提供的付款水单的付款方名称必须与项目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2.2016年上报时间为:上半年实施的项目于8月15日之前网上填报完成;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实施项目分别于2016年10月底、2017年1月底之前网上填报完成,纸质材料于网上填报时间结束后30天之内报送。对截止2016年8月31日前,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将做为第一批资金项目予以审核拨付;其余项目按顺序按季予以审核拨付。各企业、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